English

哪些当事人可获得司法救助

2000-07-28 来源:光明日报 通讯员 陈 捷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7月2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正式公布了《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。根据这个《规定》,今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民事、行政案件的当事人,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,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,缓交、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。《规定》的出台,标志着我国司法救助制度从雏形走向完善,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。这是司法改革的重大步骤,对推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将起到积极作用。

《规定》对司法救助的范围详细列举了十一项,概括起来有两方面。一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公民个人,包括:(一)当事人追索赡养费、扶养费、抚育费、抚恤金的;(二)当事人追索养老金、社会保险金、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;(三)当事人为交通事故、医疗事故、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,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,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;(四)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、孤儿或者农村“五保户”的;(五)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;(六)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,生活困难的;(七)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,无其他收入,生活困难的;(八)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,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;(九)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,生活困难的;(十)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。对他们予以司法救助,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决定的,体现我国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。二是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,如福利院、孤儿院、敬老院、优抚医院、精神病院、SOS儿童村等。由于这些单位和企业本身就是社会救助体系的组成部分,受到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,因而在司法领域中也应当给予司法救助。

为了保证司法救助工作的规范化,《规定》对司法救助的申请、缓交诉讼费的期限、减交诉讼费的比例以及对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批等事项,都作了明确的规定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